纵观当代国外大学章程,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一、突出办学理念。大学理念是大学的“精气神”,反映大学的历史传统、精神底蕴和价值追求。《柏林洪堡大学宪章》认为其大学理念是“坚持研究与教学的统一、学生与学者的共同体、学术自我负责和自主管理的原则。因为学术离不开自由,自由离不开责任。”《东京大学宪章》描述其学术理想是“努力使自己建设成世界一流的学术研究机构,并且培养出有全球性发展眼光的知识分子,这些知识分子将为实现一个没有偏见的社会,为促进科技进步和创造新文化作出贡献”。
二、体现管办分离。“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是落实大学法人地位、保障大学自我管理的客观需要。大学章程最重要的功能即划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和大学自治的范围。《柏林洪堡大学宪章》第一章即“州与大学的关系”,是大学章程的总则,明确规定“大学的人事、经济、预算和财政管理,学费征收以及健康医疗属于国家事务,由大学统一的管理机构与学术事务一起实施。柏林州对此拥有业务监督权;在下达指令前,校董会可发表意见”。大学章程发挥了界定政府权力边界的作用。
三、决策执行分离。决策执行分离是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原则,体现在治理架构中就是由董事会负责大学决策,校长为首的行政团队负责贯彻执行。《耶鲁宪章》规定,耶鲁大学的治理团体,即最高决策和审议机构由“校长与耶鲁学院院士”组成的董事会。耶鲁大学的行政管理团队包括校长、教务长、4位副校长、秘书长及法律总顾问。《牛津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治理团体采用“两院制”结构,其中教职员大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以校长为首的理事会作为大学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大学目标推进、大学行政管理、大学财务及财产管理,并且具有履行这些职责所必要的一切权力。
四、实施民主管理。“学者参与、民主决策”是管理大学事务尤其是大学学术事务的普遍做法,学术评议会、学术委员会是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加州大学章程》规定,学术评议会是董事会下设的管理大学学术政策的职能机构,是加州大学教授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途径。其主要的学术权力有:制定学术政策,规定招生和颁发学位条件,授予和监督学科、课程,对教师的任用、晋升以及预算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剑桥大学章程》规定学校设立“学部总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决策咨询组织,统管大学的学术和教学工作。其下设学部分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和学系分委员会,负责各学部、学院和学系的教学研究工作。此外,设有30余个专门委员会,如教学委员会、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等,负责对学术事务决策提供咨询和监管。诸多层级和种类的委员会为教师有效参与民主管理和学术决策提供了条件。
摘自长沙理工大学报第313期(2014年6月23日) - 第02版:综合